长工信发[2018]8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省十九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7〕15号)精神,落实好依据能耗标准退出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工信局拟开展重点行业能耗对标专项监察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能耗“对标”专项监察接受市工信局依据能耗标准退出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市工信局资源处牵头组织、并负责具体协调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节能监察支队完成,按照被监察企业属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监察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全市煤炭、电力、水泥行业工业企业。
(二)2018年4月至6月开展能效对标专项监察工作,具体监察名单及时间由市节能监察支队另行通知。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企业名单。由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确定此次专项监察企业名单,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工信局(资源处)备案。
(二)组织企业自查。相关企业要加强对国家及省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的学习,熟悉实施能耗“对标”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相关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确定“对标”边界、选择“对标”期(2017年)。要查阅生产现场记录及财务报表,确认相关产品产量、能耗消耗量等计量数据是否真实,要检查计量器具,确认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受捡率、完好率是否符合要求,要科学客观确认能源折标系数,通过计算和比较,确认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值是否达到限定值或先进值,填报《企业能源消耗限额对标登记表》(见附件2),并上报至市节能监察支队。
(三)现场监察对标。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节能监察支队要深入现场企业实施现场监察,出具《能耗限额对标报告》,并上报市工信局(资源处)。
(四)下达监察意见。监察对标工作完成后,由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及时将监察意见下达至被监察企业。对于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及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对于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将由市工信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依法关停退出。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筹划组织。市节能监察支队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规划安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为完成好依据能耗标准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二)规范监察程序。开展监察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整改和处罚措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此次专项监察工作结束后,市节能监察支队要及时总结汇总各单位情况,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此次监察工作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配合监察。被监察企业要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不得拒绝或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联系电话:长春市工信局资源处 0431-88777203
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 0431-85086501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