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第2号通告,再推出9项清费减负措施。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保证金五项措施
保留4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需缴纳的保证金,其他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项保证金予以保留,其他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全省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项保证金,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
明确保证金缴纳标准。对保留的4项保证金,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经中标人同意,可将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4%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
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比例同比例逐步返还,施工企业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经过建筑业企业同意,履约保证金转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有关部门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存储单位。
实行保证金清单管理。建立“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缴纳标准、归还时限、执收主体等要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擅自增设新保证金项目,以及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提高收取标准及数额、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四项措施
下放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权限、下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权限、下放规模以下农村水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部分批准权限,通过四项权限的下放,可使290多个水利工程项目办理手续简化,审批时限缩短,工程建设效率提高,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信息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