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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时间:2013-09-18 14:28 来源:东方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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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表率,主动践行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化解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上不便提出解决的不同意见问题,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会前要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准备,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要尽可能选择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参加的时间召开组织生活会,并提前发出通知,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一项措施,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对一次无故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按时填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报告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单》,并经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签字后在所在单位公示。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对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创先争优考核评比内容,机关党工委每年专项检查四次,检查结果向市委作专题报告,并适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