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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综保区自贸新政解读

时间:2017-01-16 14:02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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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一系列落地长春兴隆综保区自贸新政。这些新政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优化通关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兴隆综保区在通关、贸易、物流等环节全面对接自贸区奠定良好基础,提升综保区外向型发展水平。同时,增强我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的信心。现将新政作出详细解读。

  19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解读

  2014年6月海关总署提出复制14项上海自贸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2015年再次推出11项自贸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长春海关按照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25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要求,以激发市场活力作为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经与兴隆综保区管委会研究,根据综保区实际特点,提炼出19项适合在综保区复制推广的监管创新制度。

  一、先入区后报关模式

  “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该制度已在珲春出口加工区复制,具有快速入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申报准确性的优势。

  该模式前提条件是要求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海运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空运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由口岸至特殊海关监管区承运车辆必须是海关监管车辆,施加海关封志,采取GPS手段实施途中监管。该监管模式用于B类以上企业,适用于海运散货及空运货物,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境货物不得采用此模式。

  二、区内“自行运输”模式

  区内“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特殊监管区域内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在上海因为四区整合为一个自贸区,针对区域运输特点,开展“自行运输”业务,实际操作是从一个试验区到另一个试验区。该制度要求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试验区内持续使用。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目前,长春海关已复制“自行运输”模式。改革前,使用监管车辆,转关运输,通关手续繁琐,物流成本高;改革后,使用备案车辆,自行结转货物,简化通关手续,节约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平均每车缩短一小时。

  三、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与实行ERP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法定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

  四、境内外维修业务

  该模式是利用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的模式,通过对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待维修品、已维修品数据的比对,实现海关对整个维修业务中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情况的有效监管。主要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明年,长春海关向区外大型加工贸易企业(锦湖轮胎、德尔福等企业)进行推广。如长春兴隆综保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符合条件,可复制。

  改革前,仅适用区内生产出口产品的返区维修;改革后,解决原有模式下仅能进行“两头在外”维修业务的业务局限性,及业务模式中维修业务规范不明确的问题。

  五、保税展示交易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要求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联网。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目前,长春兴隆综保区已在区外建设5万平方米的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充分利用保税展示交易的优惠政策,将该项业务做大做强。

  六、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允许企业在区内开展此项业务,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资格。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需商务部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内企业可复制该项制度。

  七、智能化卡口验放

  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目前,长春兴隆山综保区、珲春出口加工区已满足条件,能够实现智能化卡口验放。该项制度已复制推广。

  八、统一备案清单

  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区通关业务,同时将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30项申报要素,实现规范简捷申报。该制度已在长春兴隆综保区和珲春出口加工区复制推广。主要解决了各特殊监管区域备案清单格式不统一影响海关特殊区域间一体化操作、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申报填写备案清单存在困扰等问题。

  九、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是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

  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主管海关应当明确固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要求联网企业定期由仓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库位信息。该制度如企业有需求且满足信息化系统可复制推广。

  十、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该模式改革后可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报关。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条件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申报完成后,信息化系统自动比对备案清单数据与报关申请单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珲春出口加工区已复制该项制度,长春兴隆综保区内企业建立海关监管条件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复制。

  十一、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该制度已在我省两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十二、原产地管理改革

  原产地管理改革包括:一,对CEPA、ECFA项下,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二,优惠协定项下的原产地申报模式由4种简化为2种;三,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管理系统使原来由人工统计核扣变为由系统自动核扣。

  十三、委内加工

  委内加工指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域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维修、检测业务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纳入委内加工业务范围。委内加工提升了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效能,能够最大化利用剩余产能,使企业实现“内产内销”,带来更多经济收益。

  十四、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指允许非保税货物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储存,与保税货物一同参与集拼、分拨,根据国内外采购订单最终确定货物实际离境出口或返回境内区外。

  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企业应当使用WMS(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海关可对企业内部仓储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查阅。企业仓库应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与海关监控中心联网,实施全方位不间断实时录像存储(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海关需要时可通过监控探头查看库内货物情况。鼓励长春兴隆综保区内企业利用好该项制度,管理便捷,通关高效。

  十五、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等信息,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相关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模式。

  十六、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核查、保税核销和企业稽查工作

  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企业或海关委托,在企业开展主动披露和认证申请,以及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核查等过程中,通过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活动,提供相关辅助依据的工作。2016年1月已逐步开展复制,现稽核查应用中介机构较多,日后海关认证也将全免推广引入中介机构为海关和企业服务。其优势在于:将海关监管、企业自管、中介协管和社会共管有机统一,形成第三方社会中介对关企之间公平、公正关系的有效保障。

  十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指制定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目录,通过动态发布、依申请公开等主动公布与可查询相结合的形式,对社会公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海关行业资质以及行政处罚信息。该制度拓宽了海关信息公示范畴,丰富了信用信息公示手段,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便利通关。

  十八、企业协调员制度

  指海关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组建海关企业协调员队伍、搭建关企合作平台,利用多种手段,畅通海关与企业联系沟通和问题反映渠道,构建新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海关不定期向企业推送最新政策规定、企业问题提交和海关汇总处理反馈的速响应机制、信用培育、规范改进和辅导等个性化服务措施,提高海关服务企业水平;在全国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制度,让更多高级认证企业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受益。

  十九、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联合激励

  发改财金[2016]2190号文件是由国家海关总署与40个部委联合签发的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联合激励政策。18个部委给予最大化优惠便利措施,其他部委配合开展联合激励工作。

  长春海关在进出口企业通关方面给予九项切实可行、实实在在的优惠便利措施:1、适用较低查验率;2、简化进出口单证审核流程;3、汇总征税;4、加贸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5、设立海关协调员;6、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7、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等;8、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9、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目前,该制度正在长春关区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