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现面向首批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已纳入长春市首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长春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3年12月29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并完工,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且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完工后已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且通过评测验收的首批改造实施企业;
(四)在长春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支持标准
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按核定改造投入比例的50%,奖补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提交《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至所属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断成果文件(含咨询诊断报告、咨询诊断验收评价表)、首批改造实施企业通过评测验收的评测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过程性照片、会议记录、走访记录等)。
(二)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3份、《长春市第二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等材料正式行文推荐项目申报到市工信局。
(三)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市工信局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并对项目情况、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开展集中评审,出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改造专项资金评审意见》(附件3);市工信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拟定资金奖补计划。
(四)申报资金拨付。市工信局经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试点企业予以资金拨付。
四、其他要求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试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分别为:
(一)试点企业任务
向试点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为纸质版一式五份(其中,企业自留一份纸质版,剩余四份纸质版报给试点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同时,试点企业需同步填写电子版报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需主要做两项工作:
一是试点企业报送的四份纸质版《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存档,剩余三份于2025年1月16日17:00前报市工信局信软处。
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域内试点企业上报的《长春市第二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进行汇总并打印加盖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将汇总表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于2025年1月16日17:00前同步报送到市工信局信软处。
邮箱:ccsdgz@163.com
联系人:邵哲恒、曹越
联系方式:0431-88777387
附件:1.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
2. 长春市第二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3.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改造专项资金评审意见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日
附件:
附件1-1.【选择服务商的试点企业】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docx 附件1-2.【自行诊断的试点企业】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docx附件2.长春市第二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docx
附件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改造专项资金评审意见.docx